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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

日期:2024-04-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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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经营的某培训机构因发展需要向老王借款,老王提出借款可以,但得有个学校提供担保。于是小明找到一家民办学校育才中学,并承诺给其免费搭建网络学习平台,育才中学同意给小明的培训机构提供担保。那么,该民办学校能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

【法律分析】

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大多是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如果作为保证人而最终履行保证责任,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判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能否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其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要件,对此应综合审查其登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

以民办学校为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果民办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以公益为目的,其就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果民办学校具有营利性质,则其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所以,本案中,育才学校能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其是否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因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总结】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以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

随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只有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深入明确的了解,才能更好地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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