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纠纷
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其约定转让的标的显非仅仅是蓝天托儿所的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同时还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虽然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较高,其中固然有办学许可证的市场稀缺性的因素,但该价格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论转让价格高低,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不宜进行干预,更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名为“资产转让”实为“出资转让”,即实际上是一种出资转让法律关系,而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学校的转让行为没有造成学校资产的减少和流失,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权益造成损害,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持了学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自然人举办者离婚,其配偶可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分割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因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比例变更问题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管理范围。
“出资人”可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亦为陈某某;故郭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为对郭某系老君堂学校举办者身份的主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举办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学校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