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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纠纷专栏简介

举办者纠纷

  •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日期:2023-08-31 点击:14次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 民办学校幕后出资人欲显名被驳回
    日期:2023-06-30 点击:48次

    花儿艺术进修学校是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陈先生以曾签过出资协议并支付过投资款项为由,要求该学校确认其为出资人和举办者,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诉讼。前不久,虹口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陈先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裁定。

  • 民办学校出资人知情权纠纷案
    日期:2023-06-21 点击:56次

    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公司,幼儿园出资人是否享有类似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幼儿园章程中,明确了财务会计制度,约定了出资人享有查账权与知情权。且民事合伙、合伙企业及公司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企业主体,均明确赋予了出资人适度的知情权,因此,虽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无明确的关于投资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可以认定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享有知情权属于《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范畴,具体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
    日期:2023-05-16 点击:228次

    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 民办公益性学校的校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出资人
    日期:2023-05-13 点击:79次

    民办公益性学校的校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出资人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 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举办者变更实现营利所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3-05-13 点击:64次

    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人民法院报》

  • 变更举办者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23-02-15 点击:94次

    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76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 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109次

    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其约定转让的标的显非仅仅是蓝天托儿所的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同时还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虽然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较高,其中固然有办学许可证的市场稀缺性的因素,但该价格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论转让价格高低,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不宜进行干预,更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 民办学校转让纠纷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2-15 点击:105次

    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名为“资产转让”实为“出资转让”,即实际上是一种出资转让法律关系,而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学校的转让行为没有造成学校资产的减少和流失,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权益造成损害,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持了学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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