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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幕后出资人欲显名被驳回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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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办学校幕后出资人欲显名被驳回 法院:走行政途径

花儿艺术进修学校是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陈先生以曾签过出资协议并支付过投资款项为由,要求该学校确认其为出资人和举办者,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诉讼。前不久,虹口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陈先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裁定。

学校人事纠纷引发显名官司

陈先生称,自己与学校法定代表人戴某、名义出资人某艺术设计公司等就花儿艺术进修学校筹建一事签订过出资协议。协议确认陈先生是学校的实际出资人,出资比例为35%。学校成立后,陈先生担任董事和副校长,先后两次将近20万元打入戴某银行账户。两年后,戴某无故解除陈先生董事和副校长职务,导致其无法行使董事和实际出资人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花儿艺术进修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出资比例为35%。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由举办者某艺术设计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50万元举办。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陈先生的诉讼目的是要确认“幕后出资人”身份,并以此对学校举办者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举办者非民事诉讼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因此,陈先生要求确认其为学校出资人和举办者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陈先生起诉,陈先生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虹口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施剑蓉表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司法需要平衡特定行业秩序与个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的确认或否认需通过行政许可途径,不能通过诉讼方式直接予以变更。

民办学校不适用公司法有关隐名股东的规定,考虑到陈先生自身权益保护,法官建议其另行要求接受资金的受让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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