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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纠纷专栏简介

其他相关纠纷

  •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延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的认定
    日期:2024-02-05 点击:11次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延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的认定关于教育行政机关对适龄儿童入学工作的职责范围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及人员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都比较原则和宏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在于对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如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施教区的划分等,但每一名儿童具体就读何所学校并非上述义务范畴。

  • 准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 推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日期:2024-01-16 点击:20次

    准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 推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在“依法治体”的新格局下,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体现了鼓励体育自治,发挥专门机构处理纠纷专业度、及时性等优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体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更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提供了司法保障。

  • 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31 点击:15次

    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无效咋办?
    日期:2023-12-30 点击:11次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无效咋办?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帮信罪”是什么罪?为何大量大学生犯罪?
    日期:2023-12-26 点击:25次

    “帮信罪”是什么罪?为何大量大学生犯罪?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不乏有被骗学生不堪重负跳楼身亡的情形,令人心痛。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 涉“学区房”纠纷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3-12-18 点击:25次

    涉“学区房”纠纷的法律问题随着现今社会越来越重视敎育,购房者常常将是否属于学区房作为购买房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一旦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兑现其在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学区,就容易形成纠纷,甚至成讼。

  • 学位撤销事由要件反思及其完善
    日期:2023-12-17 点击:18次

    学位撤销事由要件反思及其完善舞弊作伪在实质层面上构成了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司法案例的统合性分析,舞弊作伪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区分为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和非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相应地,学位撤销事由也可分为学位撤销的学术事由和学位撤销的非学术事由。当前,学位授予单位和法院对学位撤销事由的判断标准经常呈现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路径去完善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进而实质性化解学位撤销法律争议,有效推进教育法治。

  • 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程序制度建构
    日期:2023-12-16 点击:12次

    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程序制度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方式应实行两个过半数原则,即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委员投票采记名制且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学位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回避、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和送达等制度实现当事人对学位撤销过程的有效参与;最后,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的时限。

  •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日期:2023-12-05 点击:8次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日期:2023-12-05 点击:13次

    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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