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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馆内摔倒受伤,责任判定谁之过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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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馆内摔倒受伤,责任判定谁之过?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李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运动、健身已成为众多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发的体育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果发生意外事件,公共场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7年8月,张某来到一家室内篮球馆打球,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两处骨折,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A公司租赁了该篮球场馆,并交由B公司实际经营,两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处理湿滑场地,无安全提示,应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两家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8920元。

两家公司辩称,进场打球需要在入口处购买门票,张某来时,其已准备关门,事发时间是晚上8点,篮球场馆已没有其他人,管理员不清楚张某是如何进场的。张某投篮落地时未能站稳才摔倒在地,系自身运动不规范导致受伤,场馆入口处贴有警示,其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正常消费的顾客,场馆当时处于清洁状态,并无安全隐患,其他顾客均未出现滑倒情况。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妻子报警自述场地湿滑导致张某受伤,但并无直接证据。按张某陈述,其于当日19时许进入场馆打球,20时摔倒受伤,期间未变换场地。如该场地确有湿滑情况,张某理应早已有所察觉,但无证据显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员前来处理。另外,从事发监控视频看,张某从外线开始运球,靠近篮框后上篮,其双脚已离地,落地时左腿先着地,右腿并未着地,反而右腿伸到左腿前方,导致重心不稳,失去平衡。张某左腿支撑在地,未看到滑动的情况,右腿未落地,更不可能出现滑动。因此,张某认为场地湿滑导致其右腿打滑,并无事实基础。A、B两家公司作为篮球场馆的租赁者和实际经营者,虽对篮球场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包括张某自身的打球风险。故张某要求两家公司进行赔偿,缺乏依据,A、B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体育运动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自愿参与运动的每个人亦应尽到谨慎义务,积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规避运动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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