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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可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

日期:2022-1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资人”可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

裁判观点: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郭某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57号]: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郭某主张其是老君堂学校的出资人,但根据老君堂学校设立时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报告、举办者基本情况及学校章程,可以证明老君堂学校的出资举办者是陈某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亦为陈某某;故郭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为对郭某系老君堂学校举办者身份的主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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