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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触犯哪些罪名,被顶替的人生如何赔偿

日期:2020-06-21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日,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发现,她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澎湃新闻独家报道该事件后引发社会热议。很快,当地官方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

冒名顶替者系山东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某某,目前已被解聘,其学历也被注销。据冠县在线微信公号通报,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立案审查,并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组织开展调查。县委、县政府将依据调查结果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陈某某是如何顶替陈春秀的?据央视新闻报道,陈某某当年高考分数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陈春秀当年高考分数为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某某获取。

央视新闻报道称,陈某某给山东理工大学手写的说明称,相关入学材料系其舅妈(原某厂职工,已去世)找中介代办。陈某某为何能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山东理工大学正在调查中。

近年来,媒体报道已披露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哪些环节出现了漏洞,如何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成为舆论的一个关注点。

随着国家高考制度的改革,在学籍信息全面联网、考生可从网上查询到录取结果的情况下,类似的冒名顶替事件已经越来越少。

多名受访法律人士表示,顶替者长期使用他人的身份,可能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公职人员,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此外,招生过程中涉事的相关人员,可能触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如何补偿被顶替者,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说,目前,我国关于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尽快立法,规定时采取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改名换姓隐秘进行,多年后才被发现

据央视新闻报道,6月13日,记者从冠县县委宣传部获悉,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冒名顶替者原名陈某某,生于1986年,有两个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套身份信息因“无照片”于2012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注销;另一套身份信息显示,陈某某曾将姓名改为与被顶替者陈春秀同名,之后顶替陈春秀到山东理工大学就读。

澎湃新闻梳理过往媒体报道发现,在曾用名和现用名之间进行隐秘转换,是“冒名顶替”者惯用的伎俩。冒名顶替者伪造“考生登记表”、考生档案、户口迁移证等文件,将自己的真名填作“曾用名”,在“姓名”一栏填写被冒名者的姓名,之后利用被冒名者的考生档案投档录取。

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曾报道的“罗彩霞事件”就是例证。2004年9月,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从女儿王佳俊的班主任张文迪处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信息,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考生登记表等证件。

王峥嵘通过熟人运作,使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录取了罗彩霞,然后从学校直接取走了录取通知书。而档案被占用的罗彩霞则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不得不复读一年,之后因为身份信息被盗用而面临着无法毕业和就业的双重困境。

事件被曝光后,当地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展开调查,并对以王峥嵘为首的涉案人员进行了法律惩处。

从过往的报道中可以看到,被“偷”了身份的“罗彩霞”们不在少数:北京的邹志静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10年,中学班主任的表妹冒用其名上了中专;湖北考生王俊亮的录取通知书被高二学生郑某获得,郑某在未经高考的情况下进入长江大学就读;河北考生王宵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盗用,“假王宵”毕业于安阳工学院……

在这些冒名顶替案件中,受害人的遭遇极为相似:在县级及以下区域生活学习,身份证件被伪造、录取通知书被挪用、相关证件无法办理,毕业和就业面临尴尬时才开始发现自己被冒名。

冒名者和推动者可能受到什么样法律惩处?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就有可能涉及到伪造或变造身份证,这样就涉及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正常管理活动,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10月26日,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案作出一审宣判,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新华网报道,2014年10月,安徽灵璧县一名女户籍辅警郭娜受贿后滥用职权,帮人伪造户口用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

经法院调查认定,2012年8月,山东籍高考落榜生张某亲属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安徽灵璧考生杨某的山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后,又辗转委托灵璧人刘某、王某找到户籍辅警郭娜,请其通过办户口“做手脚”。

郭娜在收受9000元“好处费”后,为张某办理了杨艳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将杨某的户籍从灵璧县迁往山东财经大学。然后,再重新办理一份与杨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完全相同的户口,通过“真假双户口”,使山东籍落榜生张某得以假冒杨某之名去山东财经大学报到、入学,但真正被录取的安徽灵璧考生杨某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当年上大学的机会。

梁宏刚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某些公安、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会参与其中,就存在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腐败渎职的问题,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此外,高考招生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触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顶替的人生如何赔偿?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对于受害者来说,往往只能要求民事赔偿,但想要证明冒名顶替者到底给自己造成多大范围的损失却并非易事。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陈春秀被顶替案同山东枣庄齐玉苓案十分相似。1990年,枣庄滕州八中的齐玉苓中考被山东济宁商校录取,但被同校同学陈晓琪冒名顶替。不同的是,齐玉玲被冒名上学案是9年后发现、上的是中专,本案是16年后才被发现、上的是大专。

刘昌松认为,齐案对陈春秀案的参考意义极大。当年齐玉玲起诉多个主体索赔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侵权人陈晓琪被判侵害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赔偿经济损害4万多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合计近10万元,陈克政(陈晓琪父亲)、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院网显示,由于当时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的救济,办案法院还层报最高法,最高法针对山东省高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作出批复:“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罗彩霞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事发后,罗彩霞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最后,罗彩霞和8位被告及代理律师达成和解协议,罗彩霞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求,9名被告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受教育权被侵害的后果非常严重,它往往会改变被侵权人的整个人生轨迹。”刘昌松说,现代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权获利,对于侵权赔偿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时候,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目前,我国关于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尽快立法,规定时采取极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例如可规定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甚至更高。”刘昌松说。

针对具体的个人救济措施,梁宏刚认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被害人受教育权的恢复也非常重要。受访时,陈春秀表示,想恢复名誉,重新到山东理工大学就读,然而校方表示“无此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此前接受采访时也曾对此提出建议:“对个人的救济,教育部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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