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需要对举办者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注入和体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志,应当由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限的范畴,包含行政许可内容。 因此,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都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即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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