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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日期:2023-04-19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一、举证责任

1.学校举证责任

学校对其抗辩理由进行举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案件中,证明学校已经充分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2.学生举证责任

代理学生一方的律师就是否存在教育法律关系、学校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3.第三人举证责任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举证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2.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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