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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雇佣无证照,无适合人员操作的车辆船只载运学生出游。

2.学校没有按照人员核定数额安排学生乘车,导致超载。

3.组织校外活动前,学校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做好防护、救治工作,导致学生因安全教育欠缺发生伤害事故。

4.学生到非游泳区下水、在危险地带攀爬、在野外点火、在非游览区活动、单独离队,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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