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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德阳市旌阳区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25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旌阳区汇通大厦A1栋某商户内有人利用周六周日组织学生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接到该投诉件后,3月4日,旌阳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社区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黄某某等教学人员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此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经调查取证,黄某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获违法所得共计17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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