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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法行为: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3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9日,由双流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新科局等多部门,在2023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培训学校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等推文共计3条,并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240元;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发布“本科上线率达95.6%”等内容的推文2条,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160元;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机构综合楼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学员名字和考入学校名称以及“近年新亚艺术学校校考合格证概况平均1名新亚名校学子就有1张校考合格证”等内容的展板3张,合计支付成都黑石印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费用525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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