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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与学校合作招生等,误导学生家长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案

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与学校合作招生等,误导学生家长案

处罚结果: 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16日,据群众举报线索,“聿禾教育”打着名校升学的旗号,通过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等方式诱导学生家长。金牛区教育局在市“双减”办指导下,联合多部门(街道)迅速开展联合执法。经核查,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金牛区九里堤中路125号附16号,于2022年8月搬迁至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的向荣中心B座9楼901,现已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主营教育咨询。行业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发现财务收据,收费项目为“研学费400元”“占位费25000元”,经询问,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向家长电话推销,宣传自己与多家中学为合作招生关系,诱导家长带孩子前来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不同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咨询服务,并收取“研学费”“占位费”等,经查实,该公司并未和其宣传的学校有关联或合作关系,无法达到其宣称的“提前录取”一事。

该公司通过虚构其与学校存在合作招生等关联关系,诱导学生家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决定对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行政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并取得了和解书,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处行政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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