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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进行规制

日期:2019-11-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进行规制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一起起事件的发生都令人触目惊心。在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后,校园暴力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学生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校园暴力事件严重威胁了学生的生命安全,给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同时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表现出极大的紧迫性,为此笔者想从法律角度谈谈如何有效制止校园暴力,建立完善的校园暴力法律防治体系和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提出自己的拙见,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校园暴力问题的概述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通过语言、动作故意攻击师生名誉、人身、损害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校园暴力的特征:施暴主体呈低龄化发展态势;施暴者大多具有群体性,个体施暴者的行为发生率较低;施暴行为比较隐秘,多数暴力事件的起因是学生相互之间的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发现和制止,后果将十分严重;思维模式比较简单,不考虑事件的后果,而且施暴的行为和手段通常比较粗野,容易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学校及周边,时间一般选择在上学前、放学路上。

校园暴力的特点:一是施暴年龄低龄化,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不乏小学生;二是施暴主体群体化,拉帮结派,以多欺少,属于集体作恶;三是施暴手段非人化,情节极其恶劣,从肉 体折磨和人格侮辱进行双重伤害;四是施暴过程网络化,往往会传发到新媒体上“炫耀”。五是女生成为主要施暴群体。

二、校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危害后果

(一)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行为方式包括推、打、踢、挤等可致他人疼痛、伤害、损伤的攻击行为和恐吓、威胁、辱骂等。主要表现有:同学之间因日常矛盾摩擦产生暴力行为、帮伙同学欺负其他同学的暴力行为、学生因受管教产生不服心理对教师实施暴力行为、教师因自身性心理变态或突发精神疾病等原因产生暴力行为以及基于反社会心理或精神疾病专门针对学生群体的一次性连续疯狂杀伤暴力行为等。这与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密切相连。

(二)目前已有关于遏制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绝大数地方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能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执行,但也存在极少数地方或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落实或执行不力现象;存在为一味追求学校荣誉、教学成绩等而忽视预防校园暴力法律法规的部署落实;存在一时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单纯不讲效果的被动学习部署;存在一旦出了问题才想起学习法律法规来弥补过失等。

(三)校园暴力在很多人的心里都留下很深的烙印。 这种不良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受害者,也使施暴者的心灵成长和社会前途中增添了大量的阻力。施暴者因校园暴力走上犯罪道路,由被社会遗弃和社会归属感得不到满足的心理存在;受害者不仅肉体受到损伤甚至残疾,有时也会造成自卑和心理阴影等。针对校园暴力现象:使家长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由于担心校园暴力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许多家长亲自接着孩子上下学,从而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校园正常秩序受到破坏。校园暴力的存在和发生,使学校不得不挤出时间和精力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既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又给学校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成本增加。为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做好源头预防工作,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不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采取得力措施和加大投入等。

校园暴力的危害后果(一)使弱小的中小学生从小接受以强凌弱的暴力意识。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在遭受暴力侵害的过程中想到什么、眼睛看到的和他们头脑里当时意识到的,就是有力量的人可以侵害没有力量的人,力量加野蛮使侵害者获得了尊严,而文明和没有力量使自身失去尊严、受到伤害。这种意识又导致在有了力量以后再去侵害弱小的人,甚至成年以后还实施虐待妻儿、抢劫钱财等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二)对受害中小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由于受到暴力侵害,有的学生身体受伤要住院治疗;有的学生导致精神失常;有的 学生性格发生变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有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自杀等等。这种伤害对于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三)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正常学习。经常受到校园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 而对于老师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受到伤害的学生畏惧学校,不愿意再去上学。(四) 破坏了社会秩序,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尽管一直在强调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知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如果这种校园暴力的状态得不到有效改善,学生受到严重侵害而感受不到法律的作用,那么不但受害者本人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就连他们的家人、同学等 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最终导致法制宣传事倍功半。

三、造成校园暴力问题多发的原因

(一)教育过程过于重视学习成绩,忽视对孩子的人格塑造。我国现在的中小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应试教育,学习成绩成为评判教育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学校和家长都过于关注学习成绩,而不注重对孩子性格、人格的培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孩子性格的扭曲。学校过于关注孩子学习成绩导致教育异化,学生被迫分层,一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孩子被边缘化,处于没人管没人问的状态。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对这个体制的仇视,导致各种各样的矛盾;还有一些孩子甚至报复社会,成为社会的毒瘤。家庭教育也是一样,父母们更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甚至一部分父母将对未来的所有期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自己可以牺牲一切,这是非常可怕的。

(二)家庭情感教育缺失,有效保护和监管缺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流动加快,农村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许多留守儿童在幼年时期就被迫与父母分离,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交流,孩子的需要、情感无法得到亲人的反馈,长此以往,很容易产生一些心理问题。部分父母为了弥补心中的愧疚,对孩子的一些不良苗头行为听之任之,不注重引导和说教,甚至通过钱物对孩子进行补偿,这都容易造成孩子价值观的扭曲。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部分留守儿童成为社会地痞流氓拉拢的对象,沦为不良少年,还有一部分留守儿童则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因为父母不在身边,缺乏有效保护,一些留守儿童长期遭受社会人员、同学的打骂、侮辱,却只能选择忍受、沉默、退让,心灵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再加之实行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被过分溺爱。孩子被溺爱使得其心理成熟期推迟,自控能力差而好奇心强,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导致突发性、随意性和无目的性的暴力事件。而且在溺爱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以个人为中心,养成了惟我独尊的畸形心态,形成了遇事只考虑自身利益、漠视他人的偏狭性格。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了外界的侵犯,就立刻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来反击,其中就不乏通过伤害对方身体或性命来发泄自身愤怒的暴力行为。

(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规定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法律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对行为及社会个体具有评价、预测、教育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中小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惩戒施暴者,将会有效的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否定法律的作用无异于因噎废食。而司法过于强调轻缓,处置偏轻。对于未成年人一直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这种观念已经深入到每个司法人员的骨髓里。但是,毋庸讳言,这种司法观念也是造成当今校园暴力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校园暴力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出于各种考虑,并没有被起诉到法院;一部分被起诉到法院的,也受这种司法观念的影响,尽最大努力从轻处理,绝大部分被判处了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应当说,这种处理方式对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社会、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问题在于过于强调“宽”的一面,没有强调“严”的一面,没有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也会造成一种误导,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校园暴力行为,从长期来看,对减少和预防校园暴力是不利的。加之当前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四)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偏激。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做事不计后果。同时,某些不正之风刮进校园,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态的驱使下,极易被不良风气所熏染,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行为方式。

(五)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

(六)当前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一些无良商人为了追求商业利润,把漫画化了的暴力图书、影视片、游戏、以及神化了的暴力英雄包装成偶像贩卖给在校学生们,在校学生们看到了太多的枪杀、武打的暴力场面,而当看得太多时,神经就麻木了,再血腥的场面也会习以为常。而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他们对部分影视作品或书籍中所宣扬的江湖义气、以暴制暴和暴力英雄不能正确认识,而是错误地认为,暴力英雄是无所不能的,江湖义气是可歌可泣的,黑帮英雄才是社会的强者。所以往往先好奇,再崇拜,然后去模仿。这样影视作品的影视力就被无限放大了。穿着打扮、言行举止被广大中学生争相效仿,另外,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由于其开放性、虚拟性、无约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道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范现象。因此,当前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也是造成出现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之一。加之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检查监督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使校外不法之徒容易进入校园侵害学生。如些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形同虚设,只挂在墙上给人看,检查监督执行不到位。有些学校的门卫上班睡觉或外出办事,工作责任心不强。再加之学校技防、物防建设投入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技防设备基本上没有安装到位,没有建立视频监控及110报警联动。有的学校只安装了视频监控,技防设备就没有安装,甚至有的学校门卫只有内线电话,遇到紧急情况无法立即报警。

四、预防校园暴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校园暴力实施专项立法,构建校园暴力预防体系。校园暴力是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构建校园暴力防治体系,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制度,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应该坚持预防胜于补救的理念,对可能发生暴力行为的人、事、物等因素,加强管理,妥善规划,在事前就进行评估、推测、检查与预防,以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学生的必修课。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完善和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现代教师要有二十一世纪的教育质量观和人才观,切实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中小学校都要摒弃过去那种只重视教学成绩,轻视德育工作的育人理念。要把学会做人、学会共处、学会求知的育人理念,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要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尽量排除任何诱发、增强及扩大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学校社会环境;要训练学生应对学习生活中各种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指导学生建立和谐、友好、可信赖的人际交往关系;教师及德育工作者要善于发现引发暴力事件的苗头,并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从而使暴力事件能够被及时消灭在萌芽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家长和学校要严格管理。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注意孩子的人格塑造。家庭是孩子的港湾和出发地,家长是孩子走向成功的导师和助手,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无论工作有多忙,都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尤其是对孩子性格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不应只是一味关注学习成绩,那只是教育中的一小部分。同时,家长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善教育方法和管理方式,对子女要平等、民主、宽容,切忌专横、独断、放纵,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和思想动态,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给子女创造健康、宽松的成长环境。同时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坚持德育、智育并重。学校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在学生之间的交往中,在学生和老师的互动中,孩子得到各方面的锻炼,学会妥协、宽容、理解,懂得如何尊重别人,如何解决矛盾,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得益彰,构成了整个教育的良好画面。在学校教育工作中,要善于挖掘和创造情感教育的因素,建设文明校园,提高校园文化品味。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关注点不应只放在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身上,对一些较差的学生更应该持续关注,加强管理和引导,找出他们身上的闪光点。

(三)司法机关要适时而变,适度加大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对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有极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对当前多发的校园暴力犯罪,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要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将“宽”和“严”两个方面都用好。当前,特别要加强“严”的方面,对于一些校园内多发的“ 榨油”、群殴、故意伤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判实刑就判实刑,彰显刑罚的严厉和司法的威慑力。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不能简单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这类案件中的主犯、挑头者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及时移交,迅速处理。要适时修订相关法律,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社会上也有不少不良人员利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甚至还出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一些强奸、猥亵妇女等犯罪,但是因为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往往得不到有效打击。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理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新趋势,形成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有效震慑。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保护法》过于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不能降低,必须清楚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单纯捏造的一个数字,而是通过社会学、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的。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在通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研究之后,确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与此同时细化法律的保护条款,并在学校常规管理中体现。通过设置严格的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对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教育法律责任进行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学校要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强化道德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管理和辅导,关注师生的心理健康,为师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

(四)增加监护人民事赔偿。在校青少年实施暴力行为,除了与社会、学校环境相关外,家庭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看到这么多起悲剧的校园暴力事件后,家长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对子女疏于管教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暴力行为者。因此在校园暴力受害者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提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希望被害人可以得到足够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给予监护人足够的警示作用,希望认真行使监护权,对孩子进行管教,以免再有类似情形发生。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他得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父母监护资格审查之诉,由法院根据父母平时表现,悔改表现、社区意见等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父母继续刑事监护权将对小孩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可以暂时变更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行使监护权,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国家监护权。通过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可以正确教育校园暴力施加者,使其改过自新。同时对父母进行教育,在重新具备监护资格时,可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之诉。与此同时对校园暴力施加者进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即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教育和扶助犯罪人的非监禁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脱离社会,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保密,给予身份保护;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根据校园暴施加者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能使其悔过自新减少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避免其进监狱感染恶习。

(五)完善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监管,提高设立中小学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涉事学校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等,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让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机构实实在在的发挥预期的作用,把法律构建和相关设施结合起来,避免虽有法律但无法实施的窘境。加强法律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也是不可或缺的。相关部门 还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基金,组织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早的健康的回归校园,不再危害社会。

(六)完善校园暴力法律救助制度,做到齐抓共管。要加快完善对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并制定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教育行政申诉条例或办法,规范申诉过程的程序,同时要发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将因教育公权力行为失范而导致的行政性质的校园暴力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同时,强化校园暴力的司法预防,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罚力度,通过司法威慑作用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要认识到校园暴力问题是社会各方面负面效应的体现,虽然说学校是防治校园暴力的主要力量,但现实中仍然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预防及综合治理校园暴力的工作,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对暴力侵害学生的犯罪案件,快立快审,从严判处。对校园暴力案件,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侵害学生暴力犯罪案件,快立快审,从严判处,从而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及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科学量刑。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 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要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普遍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积极作用。并根据校园暴力的危害社会程度、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初犯、偶犯、惯犯及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准确地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两个幅度,科学量刑。同时,针对被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易于接受教育,可塑性强,重归正途机会大的特点,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对必须适用监禁刑的,则积极做好其思想工作,让其认罪并服从改造,全面帮教。建立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缓刑人员帮教网络,与缓刑人员的家长、所在社区、学校、单位及当地派出所保持联系,定期开展帮教活动。坚持回访制度,对校园暴力事件中所有未成年人缓刑人员,由承办法官到其家中、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主动跟踪考察和回访,并将考察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八)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法官可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校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更清楚的认识,启发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学生以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邀请妇联、团委、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家长参与旁听庭审,与法官一起利用庭审的特殊氛围,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

(九)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选择涉及对学生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深入学校“零距离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积极研讨校园暴力案件的原因和对策,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共同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超过500人以上学校设立警务室,打架的学生可以关半小时至1天的禁闭,工商和公安机关对学校周边播放暴力电影和游戏的电台、网吧发现一次立即取消。对曾经有过校园暴力史的学生在参加中考、高考的时候录取分数要提高50分以上。同时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已有的制度资源。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维护权益。开辟涉校园安全案件及涉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绿色通道,对因校园意外伤害提起诉讼的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确保此类案件及时处理,确保不影响学校、学生的教学和学习,确保受害学生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结语

校园暴力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是由诸多原因导致的,在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的同时, 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这种蔓延趋势也是大有裨益的。让我们认识到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为学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注释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

2、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中国检察官 2015(18)

3、刘冬梅、马冬《聚焦校园暴力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4 (1)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4、李婧、朱志峰《校园刑事案件与校园暴力的关系与法律救济》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5、黄青《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悉》载《知识经济》2012年第20期

6、朱双燕《当前我国校园暴力问题及其预防对策研究》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辛苗、费瑛《对“校园暴力”的概念及其现状的分析探讨》载《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1年第19卷第11期  

8、徐良文《面对校园暴力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载《人民与权力》2015年第7期

9、李涛泽《校园暴力犯罪与非法入侵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实务全书》吉林音像出版社2005年版  

10、张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硕士论文

(作者:刘黎明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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