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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幼儿园在执行中的困局

日期:2022-09-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这一特征使得在其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着其局限性,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陷入困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同时,《条例》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分别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分为法人型、合伙型、个体型三中类型。但这里所说的法人型、合伙型、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法人、合伙企业、个体户又存在着差异。民办幼儿园根据成立形态的不同,同样可能存在上述三种类型。

二、民办幼儿园与第三人的关系

根据《条例》设立要求,法人型民办幼儿园应当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求符合民法理论上法人的特征,因而,法人型民办幼儿园的股东与幼儿园的财产相对独立,在民事纠纷中,仅以幼儿园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型民办幼儿园与传统意义上的合伙有着相似之处,虽不像合伙企业那样经工商管理部登记,但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方可成立,且合伙型民办幼儿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另外,合伙型民办幼儿园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存在混同,因此,只有在合伙型民办幼儿园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型民办幼儿园与其个人的财产高度混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与个体工商户是一致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在执行中的困局

三种类型的民办幼儿园作为被执行人时,因其“非营利”这一特征使得在其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着其局限性。

1、民办幼儿园不动产难查控

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各地政府颁发的规章制度。虽各地政府对创办民办幼儿园场所有一定的规定,但对是否属于民办幼儿园所有并没有严格要求,因此对幼儿园不动产的执行存在困难。

2、民办幼儿园动产难采取强制措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但对于民办幼儿园而言,这些财产大多是校车、游乐设施、生活设施等,在民事责任承担时,民办幼儿园在正常经营的情形下,这些设施作为其“必需品”,法院很难采取强制措施。

法人型民办幼儿园仅以自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些财产因其属于“必需品”而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合伙型民办幼儿园只有在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在幼儿园经营期间是否可以认定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追加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从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3、民办幼儿园其他财产执行难

民办幼儿园虽属于“非营利”组织,但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营过程中,一般有以下两种主要收入来源:一是,向学龄前儿童收取一定的保育教育费用等;二是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助。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学龄前儿童收取一定的保育教育费用,一般是保障其生活、学习需要,这些费用虽可能有一定的剩余,但对其剩余的多少,很难具体掌握。例如《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对民办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收费都明确规定“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且对支出需事先预算。这样一来,对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最后剩余多少,执行阶段很难认定,造成执行难。

为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解决好普惠性幼儿园日常运转,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改善设备设施等办园条件,各地政府均对民办幼儿园都会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例如在重庆市,最新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关于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定义,它是指保证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聘用人员经费;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及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该补助是否能作为执行标的,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解决民办幼儿园在执行中的困局的设想

1、教育等部门联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在民办幼儿园年检、审核时,法院可积极与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动,对出现拖欠教职工工资、承担侵权责任等案件,提出整改措施,可适当减少或暂时扣留部分生均公用经费;对拒不整改的可取消其办园资格。

2、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做到经费账目公开。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物价和教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办公经费的支出要做到账目明确、支出合理。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司法建议的行使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办园资格。

3、明确生均公用经费性质

生均公用经费是否属于幼儿园专款专用,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扣留、提取等需要明确。

文源 | 中教投研(2022-08-21)、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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