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 办学资质纠纷

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2-1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无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与世纪堡垒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08)昌民初字第7515号]:甲方交通培训中心与乙方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的内容,……能够证实双方所签订的该份协议,名义上虽系合作办学,实际为文化传播公司借用交通培训中心的办学许可证,以交通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据此,文化传播公司借用交通培训中心的办学许可证,以交通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办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损害办学秩序,影响民办教育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识到,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和工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学习,给公众带来不便。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