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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验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验课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实验室不具备相应的水电、通风、防毒、防尘、防盗、防潮、防热、排污、隔音、照明、消防等设施和设备。

2.实验器材不合格,如生产商和销售商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学校没有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不安全。

4.实验课前没有进行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对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说明和警示。

5.教师擅离职守,学生做实验时没有现场监督和指导,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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