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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体育课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体育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没有掌握动作要领或不知安全防范的常识出现伤害事故。

2.体育老师没有在现场进行指导、管理和保护。

3.明知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却未相应调整体育教学安排。

4.没有注意学生在着装上的安全隐患,例如学生携带钥匙、小刀、金属饰品和挂件等容易引起伤害的物品上体育课的。

5.学校体育场地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体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6.体育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7.体育老师用超负荷运动体罚学生。

8.体育课组织管理不当,学生有嬉戏取闹、任性蛮干、动作粗野、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举动,老师没有及时制止。

9.体育教学内容没有严格遵循《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10.学校安排学生在公路等危险场所从事跑步等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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