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高校、继续教育机构等对照任务要求,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举措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明显,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支持。2023年9月6日—10月7日,各单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高校和继续教育机构还应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分别登录相关平台填报并上传佐证材料,有关任务的申报指南也将通过平台分别公布。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答记者问
贵州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教育厅消息)9月25日,贵州省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理办法则定:不得随意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校舍面积不低于1500平米等。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向万步炎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万步炎同志始终秉持科技报国理念,潜心立德树人,生动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是科学家精神的模范践行者,是教书育人的高校教师楷模,是矢志科技自立自强的深海勘探先锋。要学习万步炎同志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政治担当,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价值追求,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