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暂行)为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和改进教育执法,规范我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业务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教师法等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作为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单位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单位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单位财务信息而形成的制度。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单位财务经营信息。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保护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只存在于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谓存续期间也就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本法第2章的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之后至民办学校终止之前这段时间,在民办学校设立之前以及终止之后,其对学校的资产是无权管理和使用的。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除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外,还应当强调用于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因此,本次修法增加了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关于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主要是指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国家语委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力推动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国家语委现就“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语委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