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144次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教师与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制度等,相应地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
    日期:2023-11-19 点击:7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对于受教育者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成败。考虑到某些民办学校可能存在的忽视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短视行为,本法对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452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是个比“教师”更为广义的概念。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常被称为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 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23-11-18 点击:454次

    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

  • 司法部、教育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日期:2023-11-18 点击:56次

    司法部、教育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7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浙江、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
    日期:2023-11-18 点击:32次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下简称专技类培训)服务,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BF-2023-2730)示范文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59次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我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147次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1.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 逾期仍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逾期仍不改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86次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日期:2023-11-18 点击:32次

    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