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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的规定
    日期:2023-11-06 点击:81次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清算方式有三种:一是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二是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三种清算方式对应着民办学校终止的三种情形,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进行。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释义
    日期:2023-11-06 点击:58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释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程序的规定
    日期:2023-11-06 点击:60次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其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都是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起证明作用的凭据。随着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销毁该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防止被不法分子冒用,扰乱社会秩序。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11-05 点击:289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期:2023-11-05 点击:79次

    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既存在于民办教育领域,又存在于其他教育领域中的问题,教育法中已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如果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教育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11-04 点击:134次

    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承担着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国家为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办学资金、从教人员资格、学校设施、学校的组织等,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有严格规定。举办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自作主张,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11-04 点击:102次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对民办学校给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同时,也予以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根据自己部门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如果以上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后果包括举办人抽逃、挪用资金致使学校教学无法继续;学校管理混乱,发生生命和财产损害的重大安全事故;学校与教师、学生发生矛盾纠纷,致使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等。

  •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14次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后迄今作了两次修改,一次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本次修改是第二次修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合作办学办法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43次

    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合作办学办法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独办学,是指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所办的以境外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学校;一种是合作办学,是指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学校合作,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学校。这类学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涉及如何培养人才和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因此,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到中国境内办学,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情形必须有所限制,即要求只能采取合作办学的形式。

  • 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校长概念的规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42次

    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校长概念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概念是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本法第12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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