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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关于民办学校用地优惠的规定
    日期:2023-11-12 点击:307次

    关于民办学校用地优惠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用地实行优惠,也涉及是否要对营利与非营利性的学校加以区别。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所实行的优惠应与非营利的民办学校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不应给营利性的学校无偿划拨土地。如果使用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取得利润后供个人分配,是不符合社会公益目的的。但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学校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的用地优惠,要按照国家关于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 关于政府向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拨付教育经费的规定
    日期:2023-11-12 点击:120次

    关于政府向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拨付教育经费的规定实践中,有很多地方特别是东南沿海的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承担了相当比例的义务教育任务。这些民办学校既有满足基本义务教育需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也有满足多样化义务教育需求的收费较高的特色学校,但它们共同的特征都是承担了义务教育职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费用。但是,政府也有义务为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给予相应的补贴,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的规定
    日期:2023-11-12 点击:57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定
    日期:2023-11-11 点击:29次

    一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士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的人投资兴办学校,尤其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这对于迅速提高就学率,提高教育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允许这些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

  • 关于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规定
    日期:2023-11-11 点击:90次

    关于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规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事业单位合并多属于这种形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 内蒙古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10 点击:64次

    内蒙古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日期:2023-11-10 点击:20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
    日期:2023-11-10 点击:131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对于由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的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董事,而无法作为举办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
    日期:2023-11-10 点击:151次

    民办学校的层次是指民办学校办学的层次。对此,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民办学校的层次就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国家对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有不同的定位和要求。例如,目前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也不相同,举办高等、中等、初等教育阶段的学校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1-10 点击:12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举措,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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