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担?未成年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活泼好动,往往容易受到伤害。与此同时,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也成了学校的揪心事、操心事。学生在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定担责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人数并不是判断学生欺凌的要素,关键在于一方实施了欺压、侮辱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实施欺凌行为的仅有西西一人,但其假借与校领导有亲属关系对室友实施言语威胁、身体殴打、索要钱款的欺压行为,造成室友身体伤害和财物损失,符合学生欺凌的定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3辱3人格2尊严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老师动手打学生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学校提出的,将《工资发放规定》作为其减发吕某暑假工资依据,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法的受案范围,但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法院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叶某诉黄某、黄某某、张某、张某某、刘某、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小学平时虽有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但不够全面,未指导学生玩耍后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清理等,且学生对教学内容有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时生活处事,故学校在教育之外,还负有管理的职责。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青少年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尚未满十周岁,本是轻松的课间嬉戏,却给两个家庭都蒙上了阴影。而事故发生后,学校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学位管理行政纠纷主管机关前,由学位授予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或申诉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高等学校对因受教育者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受教育者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