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发生了意外伤害,是否也要“自甘风险”?如果他们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里发生了伤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能否主张孩子是“自甘风险”从而免责?
自甘风险旨在排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其他参加者无义务亦无能力探究被害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参加该体育活动,此时应当采“客观标准”,即被害人在客观上参与了体育活动且未做相反的表示,就应推定其属于自愿参加。至于被害人可能受他人之干预而参加者,可依其他法律关系向学校、用人单位等主张赔偿责任,而不应由其他参加者承担此不合理的负担。
对教育惩戒及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教师采取不超过一节课时间在教室内站立听课且不超过 学生承受限度的惩戒措施,是教师履行教育责任的必要手段和对 学生正常教育管理的履职行为。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的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授权他人侵害自身身体,所在教育机构能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人身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同意一般不构成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人身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故胡某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关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原告父母在刺字第一天尚不能发现损害事实,而要求正在给几十个学生传授知识的老师当场发现损害事实,是强老师所难,故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胡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医疗交通费78.8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住宿时,从学校提供的双层床上铺掉落摔伤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因其对居住上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即使床铺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因使用了双层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盖因国家安全标准系工业产品的门槛性标准,也不是小学生卧具的选择标准,且其法律的位阶层级亦不可与民法等量齐观。
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感染传染疾病,幼儿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死亡的,应承担何种责任?幼儿园故意隐瞒园内已发生的疫情,未采取规定的预防、处置措施,也没有履行提醒入托未成年人监护人注意的义务,致使监护人认识不足,延误治疗,导致未成年人因错失治疗时机而死亡,对此损害后果,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未履行好相关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10岁)在被告学校组织进行晨跑时,在水泥地面跌倒摔伤,致八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在校学生因受违纪处分而自杀身亡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李某(16岁)系被告学校高二学生,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以作弊处理,次日上午被告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张榜公布。同日下午李某未到校参加考试,在家中自缢身亡。原告起诉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