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受教育权的宪法条款援引、内涵及救济路径齐玉苓案(以下简称:齐案)过去十多年了,与当年炽热的论争场面相比,现在对此案的论辩似乎已经淡出了学界的关注。而前几年发生的罗彩霞案(以下简称:罗案)在一定程度上重复了齐案的某些情节,在处理的方式上,是不是也同样重复了十多年前的错误呢?作为与受教育权相关的两起典型案件,其引发的问题足以令人思考和探究。因为,论争后通向救济的航道仍有些许暗礁。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的合法性,必须结合教育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评析。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有:学位撤销的法律依据;这篇涉嫌抄袭的论文是否构成博士学位撤销的要件;“舞弊作伪”与“抄袭、剽窃”的区分;博士学位撤销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对抄袭剽窃行为的治理,除司法审查外,还应当建立一种回归知识理性的学术评审规范。
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业证书有三个法律要件:一是必须“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能是其他机关、部门或单位;三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颁发。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人对在校学生性骚扰学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条文着重保护的是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这个要件没有问题,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在此似嫌偏小,因为学校等教育机构不仅对受到第三人性骚扰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而且对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在校成年学生也负有同样的义务,亦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教职员工对在校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的学校侵权责任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质,虽然是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但不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为用人单位责任概括的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而不是造成自己负有法定义务的在校学生的损害。
校园欺凌带来的危害校园欺凌的消极影响不仅限于参与欺凌的学生之间,也会扩散到整个校园、家庭、以及其他的社会环境中。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欺凌是对儿童青少年基本人权的践踏,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反校园欺凌,善待身边人校园,是我们学习的乐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但校园有时也会出现“恶魔”的身影,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就是”校园欺凌”现象。谨防校园霸凌,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很多家长对未成年人犯罪有误解,认为孩子还小,犯罪也会受到惩罚。国家规定只要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了,一定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摆正了对校园暴力的态度之后,家长还要学会提前防范。
有效防范校园欺凌,促进校园文明和谐校园欺凌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它不仅对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也极大地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蚀了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近年来,我县教体局高度重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为宁强教育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法治氛围。
校园霸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类别校园霸凌人对受害学生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