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伤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实验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案件,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遭受教职员工性侵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将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者其他僻静场所单独交谈、辅导等,而没有及时制止。
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导致伤害的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生危险行为导致伤害的过错情形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不采取措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伤害学生的过错情形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对学生造成伤害,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学校场地设施不安全导致伤害的情形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体育、生活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生活用品包括玩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