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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日期:2023-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鲁法案例【2023】299

利用课余时间外出跑快递、送外卖、干收银等,已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生活费的途径,那么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学校2018 级在校学生。“为挣点钱花”,陈某与同学武某于2020年底与某快餐店达成共识,由陈某等为该快餐店送外卖,快餐店按周结算工资。陈某通过快餐店经营者王某某取得了加盖该快餐店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用于其交付学校使用,合同内容及王某某签名均由陈某自行填写。2021年5月,陈某在送快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后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快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临时性的外卖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亦未将该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某快餐店亦知晓陈某为在校学生,陈某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招用陈某出于临时用工的需要,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快餐店向陈某提供的空白盖章劳动合同,系用于陈某交付学校使用;另,快餐店按周与陈某结算,陈某亦无证据证实具有基本工资。综上,法院认定陈某与某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案经章丘法院一审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徐延涌 章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法官说法

很多高校在学生临近毕业之际,课程安排较少,会允许学生校外实习或兼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因学生未毕业仍属在校生,其人事档案仍由学校负责保管,校外社会实践时间通常较短,选择的工作内容相对灵活多变,与毕业后寻求的长期稳定工作岗位存在较大差异。学生在此期间的工作目的往往是以赚取生活费、学费,积累经验为主,招工单位一般也知晓学生身份,临时性用工,此情形下的工作不视为就业,学生与招工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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