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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日期:2023-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某与重庆市梁平区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关键词

人事争议 人才引进 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育人之本,在于立德。在国家大力提升西部偏远地区医疗水平的政策引导下,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并给予政策优惠,相应地也要求被引进人才为其服务一定年限,该约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但有的被引进者却只愿享受政策红利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在服务期未满时就离职,该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该行为应当进行否定性评价。该案裁判明确认定此种离职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既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为促进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为某医科大学应届硕士研究生。2017年11月22日,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及其主管部门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就读的某医科大学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18年9月1日,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签订《研究生引进协议》,约定了吴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发放、安家补助费用、绩效奖金等内容,并约定吴某某在该医院服务期限为10年,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需退还所有引进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1年4月22日,吴某某书面申请辞职,2021年5月22日,吴某某离开梁平区某医院。2022年3月15日,梁平区某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吴某某退还安家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梁平区某医院的诉求,吴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持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某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享受了安家补助费用等政策优惠,亦应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吴某某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书面申请辞职,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约定的人才引进费用是基于吴某某在该医院工作10年的奖励性酬劳,吴某某已经在梁平区某医院工作两年零九个月,梁平区某医院获得了吴某某在相应期间内的服务,梁平区某医院引进吴某某的目的已部分实现,其要求吴某某全额退还人才引进费用显失公平,费用应当进行分摊。对于违约金,亦应相应予以调减。遂判决吴某某返还人才引进费(安家费)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250元。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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