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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要权益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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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对民办义务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资本化、产业化等行为设置了“禁区”,尽可能地保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在监管政策逐渐从严的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能够实际享有哪些权益,必然受到各方关注。

根据《民促法》及《民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章程制定权

章程是民办学校决策机制及各类管理工作的总纲领,举办者依法有权制定学校章程。但需要提醒的是,《民促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是举办者制定章程的权利,依据《民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修改章程的权利则归属于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因此,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修改章程并不能仅凭个人意志修,而是必须通过决策机构的相关程序来实现。

2. 决策与管理权

举办者有权参与民办学校的办学与管理。依据《民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派员参加学校决策机构。同时,举办者亦可通过出任学校校长等职务,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 薪资报酬权

举办者担任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等职务的,不仅可以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还可以通过学校的薪酬制度或董事会决议,获取与岗位、职责、业绩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4. 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结合区域内实际情况,对上述补偿和奖励做出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例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可纳入补偿或奖励范围,学校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可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奖励;如非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的,经清算后可给予举办者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或奖励。

5. 知情权

虽然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举办者知情权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为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是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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