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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3-1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中国教育报 方光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教育活动。这里重点分析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实际情况,本法第六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8项民办学校在办学、招生、变更、管理等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是本法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有利于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办学集约化的过程。本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进行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活动的,不仅违反了本法的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民办学校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变更也是本法第八章的重要内容之一,他们的变更须分别报审批机关核准和批准。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而不得擅自变更。这有利于使名称与办学的层次、类别及所在行政区域相一致,避免对社会产生误导,便于受教育者正确选择民办学校,也可防止一些思想不端正的举办者利用名不副实的名称,进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办学活动。因此,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民办学校,必须在一定限期内进行改正,使名称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的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同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为了从有限的生源中招收更多的学生,各民办学校都纷纷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但因目前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缺乏严格管理,致使不少学校在其中加入了夸大、虚假或欺骗的内容,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这一违法行为除应负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外;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学历证书等是记载或证明某人学习经历、培训技能、职业资格的书面凭证,只有对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才有权颁发。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教育证书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会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远离教育目标误人子弟的恶劣后果。对此,应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整顿教育教学秩序,消除因管理混乱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掌握本项时应当注意,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动辄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为由,对民办学校施加处罚。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正在蓬勃兴起,难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一些所谓的出资者带着牟取暴利、赚取钱财的思想混进了民办教育领域。他们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手续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审批机关骗取办学许可证,对此必须予以禁止,责令行为人在规定限期内补足出资金额或重新提供真实的筹设批准书等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这对纯洁民办教育办学队伍,抵制办学中的不良风气大有益处。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若提交的出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并构成犯罪的,则要以虚假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办学许可证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象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凭据,不能伪造,不能变造,更不能买卖、出租或出借。否则,必然会破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施行,致使教育部门对民办教育活动失去必要的监督。因此,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这三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必须承担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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