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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德阳市中江县青蓝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违法行为:发布违法培训广告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18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和县文旅局,在中江县凯江镇北塔大道东段55号A栋201、301、302、303、304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中江县青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培训场所发布了涉嫌违法的培训广告。2022年12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为宣传培训效果、扩大公司影响,在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北塔大道东段55号A栋201、301、302、303、304号的培训场所发布了含有“荣誉墙,热烈祝贺青蓝艺术培训公司,连续3年艺考再创佳绩!各项艺术本科达线率均突破95%!重本率达线率均突破35%!舞蹈专业:胡*川、彭*分别以361.4分,344分的高份成绩位居四川省艺考名列前茅!平均分突破265分。传媒专业:陈*翎……”内容的培训广告,以胡*川、彭*、陈*翎等学员培训取得进步的名义证明其培训效果。当事人从事上述广告宣传活动,共产生广告费用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培训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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