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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培训学校涉嫌收费价格违法案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达州市通川区润田某教育培训学校涉嫌收费价格违法案

违法行为:违规计收培训费

处罚结果: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案情概述:2023年1月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接消保股案件线索移交反映,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润田教育培训学校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中,于2022年上半年开展的两期培训班中均以分钟折算收费的方式计收培训费,每分钟折算为0.48元,学生培训每次中途休息10分钟也按此标准计费,每次培训为120分钟(两节课),每期9节课,每次向学生每人多收费4.80元/人,多收金额43.20元,两期共向678名学生收取43.20元,多收取金额29289.60元。另外,该校2022年上半年在培训教育收费时,对学生收费实行了优惠政策,其中优惠58元2人,优惠116元;优惠116元54人,优惠6264元;优惠522元11人,优惠5742元,两期共计优惠67人优惠金额合计12122元。违规多收费用29289.60元,除去收费优惠12122元,实际多收培训费1716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收费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之受疫情影响,学校经营困难,有酬情处理情节,为此,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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