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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托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诉某托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受新冠疫情以及相关教育政策调整的影响,近年来,很多教育培训机构生源减少、营业收入下降,有些甚至不得不更换经营地址或停止服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教育培训机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应承担返还学费、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但面对相关纠纷,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通常会以疫情为由,做出合同不能履行属不可抗力等抗辩。对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意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相关政策的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此外,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经营者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减少损失,由此衍生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前债务承担等纠纷。而教育机构内部的股权转让,不应影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机构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授课导致合同解除的,机构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股权受让人不能以自己与转让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抗学员主张权利。在机构承担责任之后,受让人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人另行主张对应责任。

提醒学员家长在报名参加培训学习前,应当密切关注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注意及时维权。同时,提醒投资者受让教育培训机构股份时,首先应当厘清未完结课程、对外负债等情况,确立合理预期;其次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自身与转让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承担不当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为了孩子向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缴纳早教课程费用9198元。后新冠疫情暴发,该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并且原一人股东在2021年12月31日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因教学场地租赁费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王某无奈,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场地纠纷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费用,并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调减了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主张课时费用是在前股东经营期间收取,前股东转让股权时承诺承担上述费用的返还,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加以证明。但法院认为,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是以公司名义与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相对人是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而非股东,故应由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权转让合同是新旧股东之间签订,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学员主张权利,对学员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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