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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学员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退还学费

日期:2023-03-13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 2017年3月5日,李某在一家知名培训机构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取证班并交纳了学费7970元。报名后,李某迟迟未收到培训机构的任何通知。直至7月份,该培训机构才告知李某没有报名成功。后经协商,双方于8月13日签订退费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扣除李某基础报考费600元,退还李某学费7370元,培训机构承诺在签订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退费。但约定期限届满已近一年,培训机构仍未向李某退费,李某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均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7370元。

该案开庭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因在庭审前与李某发生争执,该代理人不顾法官劝告,中途退庭,并表示开不开庭无所谓,反正法院只能判培训机构退还协议上约定的数额。后该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退费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费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其向李某退还学费7370元。

裁判提示:此类案件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大多数,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实则消费者拿到的学费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为此类纠纷标的较小,但消费者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自甘倒霉,而那些诉至法院的消费者虽然胜诉,却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对培训机构而言,可能是抓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这一心理,有恃无恐的违反退费协议的约定,被消费者起诉后,要么出庭与消费者调解了事,要么根本不到庭应诉,任由法院缺席审判。对培训机构此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不仅应当迅速审判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应当向培训机构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契约必守和诚信经营的意识,必要时应对培训机构恶意不应诉行为进行处罚,彰显司法威慑力。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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