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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新社会管理谈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

日期:2019-11-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创新社会管理谈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

——以区域性犯罪现状为研究视角

【提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即有主观犯罪方面的原因,也受客观情境犯罪机会的影响,从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与该区域的社会管理水平高低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更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一、研究内容、意义及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一直是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长期研究和探索的课题,本文将从区域性犯罪现状为研究视角,征对特定区域连续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实证研究后,结合该区的社会管理实际,从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来讨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

本文的研究的区域是较发达的区域,城镇化比较高,常住人口100万 ,代表着社会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研究对象为重庆市某城区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区间为七年,样本取样从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区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保护,在统计时隐去涉及被告人个人身份的信息,只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选取研究选项,其中包括对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户籍、犯罪类型和个人生活环境。研究方式主要采取案例统计、查阅案卷和抽样调查。

二、特定区域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2009年初至2015年底,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共审理各类涉少刑事案件为347件,被告人449人,女性被告人为25人,男性被告人424人。通过表一可以看出,从2010年后,我院未成年人审理案件数量较2009年有较大幅度减少 。一是我国从整体大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是受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上给予更多的考虑,三是因为被调查区检察院从2010年起试点轻微案件不诉司法试点,一些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未起诉至法院。

(一)2009年-2015年七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除传统型侵犯财产性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为该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类型外,其他类犯罪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也逐步增强。

从表二中我们可以看出,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抢劫、抢夺、盗窃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分别占总人数的93.39%、92.52%、59.38%、83.54%、82.6%、81.3%、69.4%,以抢劫、盗窃为突出的特点的财产型犯罪仍占每年未成年犯罪人数的2/3以上。我们分析认为未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生理及心智都未成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在预谋实施犯罪活动时,常常趋向于简单的抢劫或者采取盗窃的方式做为犯罪的主要实施对象,而犯罪动机常常为贪图一时的经济利益和满足精神刺激失去理智走向犯罪,这也决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集中在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三类案件中。

表二 2009-2015年犯罪罪名统计表(被告人人数)

同时,表二中也明显的表现出,从2009年起,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还呈现多元化状态,从单纯的集中在某几类犯罪案件向其他犯罪演变。这包括以前未发生的绑架、诈骗、贩卖毒品、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这些案件的比例在逐步提高,其中2012年较为明显,涉及的罪名达到12种,甚至出现不常见的交通肇事和妨害公务罪。这说明未成年犯罪类型、手段和作案方式有成人化趋势。总体上讲,犯罪类型趋向于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在犯罪活动中的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也逐步增强。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呈下降趋势

从表三中,可以看出,2009年至2012年间,同犯罪占每年的比例占到70%以上,由于未成年在社会生活中,群居性比较明显,在群居生活的过程中,因不良环境的影响,很容易使得未成年人去谋划共同犯罪的想法。另外由于犯罪实施的复杂性也可能会超过未成年人当时的身心条件,在不能单独完成的犯罪中,被告人往往会选择共同作案,达到预想的犯罪目的。

但是从2013年起,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总体所占全年犯罪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这可能与电脑、手机普及相关 ,使得未成年人与社会的交流减少。

表三 2009-2015年共同犯罪人数统计表

(三)未成年人被告人以男性犯罪为主,女性犯罪多为辅助性。未成年人犯罪文化层次正向低层次发展,职业多为农民、学生和无业人员。

通过表四看出,在统计的七年期间里,男性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达到90%以上,女性未成年人的犯罪比较少见,而这七年中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是抢劫、盗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在这些案件中,女性多起辅助作用或者因为过失犯罪。单一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较小。

表四 未成年被告人性别统计表

另外,经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受教育程度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是集中在高中及以下的学历之间,一是与被告人的犯罪年龄有关,犯罪时正值是义务教育阶段,或者由于其他因素辍学在学,二也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文化层次偏低,大多数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未达到义务教育要求。

另外,通过表五对七年的数据对比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文化层次正向更低层次发展,如2011年较2010年相比,中学及以下的被告人增加了0.35%,因此,应当注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义务教育,通过接受学校教育来抵消不良环境的影响。

表五 未成年被告人职业统计表

(四)本地户籍非监禁刑适用高于外地户籍,重罪适用率有所下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机率正逐年增加。

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高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主要依据除法律规定明确的几项条件外,法官考虑最多的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难度和所在社区、家庭的矫正条件。矫正难度大但矫正条件好,法官也敢于适用缓刑;相反,矫正难度小但矫正条件完全不具备,法官也很难选择缓刑。异地缓刑适用率低,主要是来自经济不发达区县的被告人缓刑适用率低。主要原因有:

1、社区矫正地点问题。异地未成年被告人在本区无固定居所,又不能保证回原籍,处于随时可能流动的状态,其脱管风险大,原籍和暂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均不赞同适用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机构条件问题。我院位于主城区,相对于主城以外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条件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更到位。而异地一些社区矫正机构,连委托的社会调查都不愿或者不能完成 ,其矫正工作不容乐观。

3、家庭监管问题。异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监管矫正条件明显低于本地,包括父母是否愿意亲自监管矫正、实际监管矫正人的素质能力、家庭监管矫正的经济支撑等方面。

三、基于社会管理引发的犯罪风险分析

美国犯罪学家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 Michael R. Gottfredson ) 和特拉维斯•赫希( Tra-vis Hirschi ) 在 1990 年合作出版的著作《犯罪的一般理论》(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中提出“犯罪的一般理论” ,进而邓小俊博士提出“我国传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一般会从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体四维角度去分析,而忽略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境条件 ”。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即有主观犯罪方面的原因,也受客观情境犯罪机会的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一定区域的未成年犯罪状况与该区域的社会管理存在一定的关系。社会管理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概念,广义的是指“整个社会的管理”,而狭义是指“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而本文所指的社会管理是从狭义上来讲。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影响区域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有主要有:

(一)社会人员流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人口流动性是至我国改革发展带来的一大产物,未成年人犯罪的活跃地段往往也是外来人口大量聚集之地,通过对七年的数据分析得出,在每年该区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地户籍 的被告人人数占到80%以上,而在这部分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多是随父母务工而就地入学或者因无业四处游荡。

另外,该辖区内高校众多,“高校就有18所,电大职大10所,中小学87所,在校学生近30万人,科研院所65所,科技工作者8万余人” 。因此,该区每年流动人口应当包括三个大方面,一是每年毕业与新来学生之间,二是进城务工人员,三是因交通中转而短暂停留人员,相对来,该调查区域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人口流动性大。而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社会管理以及对原居住居民的基础秩序的冲击,使得原有社会管理、城市区域设施、就业岗位不能够充分适应现有状况。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将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不能充分监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状况,我国而未成年人的受诱惑抵抗力又不强,很容易因为缺少社会的补充监督而走向犯罪,这也从另一方面加大家庭与学校监管的责任。

二是由于流动人员一般因为“生活成本、投靠亲友、寻找工作等原因会选择城乡结合部” 。而城乡结合部又因我国的 “二元体制”,属于一个管理的交叉地段,也是犯罪发生的高风险地段,这就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犯罪和走向犯罪的风险。

(二)基层组织管理水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基层组织管理是社会管理最基础的细胞,基层组织的管理直接影响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由前面我们知道,由于大量流动人口的流入,随之而来的是对整个区域的基本秩序和管理能力都有很大的冲击,而基层社会基础管理工作以有限的资源又以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管理服务任务,这就形成基层组织对社区的管理能力呈弱化趋势 。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主要有两点影响。

第一,传统以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为主的对社会问题少年跟踪帮教制度和预防控制犯罪体系难以应对大量流动人口。而我们知道,以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一直是我们帮教和预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大量流动人员的冲动与以社会变革带来的问题,使得这些基层组织未跟进改革的步伐。从而与实际管理需要形成严重的脱节。而这个脱节点又恰恰是社会管理最薄弱的环节,如上述对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遇到的情况相同,很多时候不能联系合适的矫正社区,一是人、财、物力的不足,二是管理能力的饱和,可以说,这些情况正是体现基层组织的管理能力亟待解决。

第二,以基层警力为发现和预防犯罪的治安管理空隙带来的机会成本降低。从一般犯罪来说,基层治安管理水平是维持一个区域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的方式,而由于人多事少的局面存在较多,而对重点区域的治安巡逻与预防就随之也减少,而未成年人除上学之外,会通过网络、与成年人正面交流接触社会,在“真空”环境的影响下很有可能抱有侥幸心理去犯罪,因为案后事发的机会会更小,这就降低了作案成本。

(三)社会公共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基础公共文化建设如果不能引发现代青少年的兴趣,那么低情趣、庸俗、暴力和淫秽文化必将像吸铁石般的吸引青少年的兴趣,从统计的数据上看,那些充满刺激和暴力在内容会不时的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之中。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基础公共文化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由于正面文化的平淡且缺少娱乐场所,而这一方面的设施建议又一直是一个薄弱地带,这种情况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区域,相应的游戏厅、网吧、社会中的群体事件以及成年人之间的低俗玩笑都是直接影响到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从统计中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是因迷恋上网或是打游戏又没有经济来源,这也是未成年人侵财案件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因此,社会公共文化能够的充分建设,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

四、创新社会管理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途径

从上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中我们看出,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在下降,但是,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暴力程度、犯罪手段、人身危害性等都在逐步增加。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非仅仅不良教育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中,因社会管理存在缺失而引发的犯罪风险,我们更不应当忽视。鉴于此,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加强和改善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社会管理

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以重庆市某区为例证,该区由于是老区,又有高校与中、小学校数百所,再加上流动人口的子女,使得该区的流动人口人数占每年新增人口的比例相对较大,如何管理,笔者认为,应当转变观念,将流动人员当成本地居民的一部分,做到服务和管理并举。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流动人员的归属感,做到“以理服人”。

1、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以地区为试点,将流动人员纳入该区的人口信息管理,这就要求各个基层部门作好流动人员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并及时汇总录入本区域人中信息内,对现在有些地方下在试点的作法可以借鉴,比如记分制入户、专业人材入户等手段,另还有一些地方提出将“居住证与租住房、入学、就业、卫生等联系起来,增加流动人员主动去登记” ,只有在思想上和具体实施上将其纳入到居民的范围之中,给予一定条件限制,是能够达到管理的效果。

2、建立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员身上,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培训,同时做好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逐步将其纳入到当地普及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则之中。

(二)重视社区预防,完善社区防控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大多数在网络成瘾而缺少零花钱走向犯罪,还有一部分是在生活中结识不当朋友所致。因此,可以看出,治安防控工作应当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重点是以学校周围为辐射圈的网络、治安、休闲环境和以社区为基点的社区治安环境治理。获得社会参与的方式就是使社区的人都能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都有责任改变这种状况 。

具体来说,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当地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和生活环境的变化,预防因家庭、社会突然变化而引起的不适。同时对判后矫正未成年、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应切实做好网络会所的管理工作和治安巡查工作,切断未成年人与社会不良诱因之间的接触。流动人员较多的社会或者乡镇,要加强社会管理基础建设,相关部门应从政策引导、人力、财力、物力上加以倾斜,加强各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力量的建设。

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主体以农村为主,有一大部分的被告人为无业,因为贫困无收入而导致的未成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所以社区管理部门要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保障符合就业的未成年人就业,进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正义观,完善青少年文化设施建设与组织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它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的社会 ,将这一理论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来讲,即为,对于正在建立自己的价值观的未成年人来说,良好的正面引导是必要的,帮助其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正义观。这就需要经常与未成年人接触的社区、各乡村文化场所积极配合,征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建立综合服务功能的文化中心,综合服务功能的文化中心可以设在社区内或者村民集中点,融入健康的网络宣传、活动中心、课外知识等书籍和心理辅导实施,将课外活动、学习、生活锻炼功能合为一的中心。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从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看政府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中的职能——以上海法院近十年判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证》《中国少年司法》2009年第1期

[2] 向春玲主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学习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

[3] 邓小俊《犯罪的一般理论”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防控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研究 2012年第5期

[4] 朱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研究-以上海市三十年的审判经验为蓝本》.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

[5]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

(作者:蔡洪林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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