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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民办学校吗?

日期:2025-04-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们经常收到类似提问:“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民办学校吗”?我们先从学校的举办者资格予以分析。

根据《民促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网站关于问题“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中必须要有一个私营单位入股,才能举办吗?”的回复如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2、举办者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举办者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管是否是事业单位,还是有没有私营企业参与,都必须符合以上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从上可见,无论是《民促法》还是《民促法实施条例》,均未否定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另一所学校的资格。

『部分地方对民办学校投资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民办学校若需对外投资,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其中,不得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因此,对于浙江省的民办学校来说,举办另一所民办学校,应注意以财政性资金及结余、借款之外的其他资金,经过充分论证、决策机构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备案等系列流程进行投资。

【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48号),要求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发展基金后,可以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并在投资前将投资决定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含举办其他民办学校)和与利益关联方进行资金支付行为交易,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未全部清偿前,不得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因此,湖南省对于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更为严格,应引起湖南省相关学校的注意。

◎ 在实践中,亦经常有学校咨询,学校虽满足举办另一所学校的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实际推进。我们建议,应分析由学校进行投资的必要性。无论是法律合规层面,还是税收维度考量,均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大化的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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