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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界定不清

现有从事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没形成独立的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大部分是照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模式来生搬硬套,导致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令服务对象不太满意。笔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可以包括:

1.参与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

2.参与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对现存的校内各类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

3.起草、修改审查各类合同;

4.参与高校合作项目的洽谈、招投标活动;

5.参与高校处理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关活动;

6.为处置涉访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舆情危机等提供法律服务;

7.参与处理各类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8.为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活动等;

9.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

10.监督高校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对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11.承担法律课程教学工作。

律师担任高校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以律师事务所与高校所签订《高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法律顾问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欠缺相关的高校法律顾问经验,其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导致产生纠纷的情形多有出现,应此有必要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顾问律师的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有权知悉、查阅、获取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信息、文件、资料;

2.有权组织、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3.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顾问律师的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对受聘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高校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按照聘请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3.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将获取的含有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三)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不规范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律师事务所对于如何开展高校法律顾问并不清楚,根据高校的满意度调研发现,主要表现为下列不规范性:

1.选派律师随意性大。部分律师执业年限少于3年,无法律顾问经验也被委派到高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显然其无法满足高校的需求。

2.缺少服务意识。部分律师工作较为被动,主动性不够。对于高校明显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未发挥监督作用。

3.缺少工作计划。律师对于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无统一完整的年度计划,未提供相关计划给高校。

4.缺少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未制定工作规范、流程,缺乏工作指导。

为解决上述不规范性,笔者认为可按下列方法操作:

1.严把用人关。律师事务所参与高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法律顾问时,应尽可能推荐政治道德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执业经验较丰富或者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顾问单位的法务需求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组建律师团队,为顾问单位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对于高校服务需求较少的,也可以由一名律师负责,必要时配备助理一名。律师事务所如存在兼职律师,应当吸收其加入律师团队。

2.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高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开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律师承办高校法律顾问业务禁止以下行为:

(1)不得以高校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2)不得办理与高校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法律事务;

(3)不得利用担任高校法律顾问的身份对他人、组织施加影响;

(4)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所承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5)未经授权,不得向新闻媒体就所承办的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发表评论性意见;

(6)不得利用承办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7)兼职律师担任所在高校法律顾问时,兼职律师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在单位师生员工的委托办理与高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调研服务需求。服务需求调研是律师为了全面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法事务, 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而开展的一项情况调研工作,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调研可采取的方式方法有:查阅高校章程、高校各部门三定方案,以厘清顾问单位的工作职责;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明确顾问单位履职的规范要求;整理顾问单位以前发生过的涉访涉诉案件,以排查顾问单位工作的法律风险点;开展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活动,以掌握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调研结束后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出顾问单位的涉法事务、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工作预案。

4.召开首次会议。高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召开首次正式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就工作平台平台建设、工作预案等事宜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服务需求、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和方法等。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当有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承办人员等。会议由高校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会上应当明确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为方便工作开展,律师事务所可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组建法律服务工作群,主要用来适时接受法律咨询、进行信息交流,其成员一般应涵盖顾问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顾问律师团队及双方联系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建立网络发布平台,主要用来及时发布信息,最新法律资讯、典型案例分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可在此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利用OA办公系统进行文件传输,文件审查等。

5.制定工作计划。开展高校法律顾问业务一般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时间进度、人员组合、工作步骤、工作方式、风险防控等进行系统的计划和安排。工作计划一般应事先征求顾问单位意见,得到顾问单位的确认后再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律师一般应制作并保存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工作记录单等基础工作资料。

6.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为高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提供的产品主要有文书类服务和诉讼类服务。文书类服务包括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诉讼类服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法律服务。律师在提供文书类服务时,应做到审慎、严谨、规范。律师在提供诉讼类服务时,一般应事先做好详细的预案,对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对一些重大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讨论制订庭审方案。

7.定期汇报工作、回访。律师应当将法律服务中所采取的工作方法、所取得的工作成果、所耗费的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顾问单位进行汇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可按月、 半年、全年分别向顾问单位进行工作报告;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可按事先与顾问单位商定的重要节点进行工作报告,或按项目的特征和发展进程,在相应节点向顾问单位进行工作报告。在进行信息反馈时,除了提交工作报告,还可附上相关的工作底稿、 工作日志、工作时间统计图表等资料,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对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月度、季度、 半年、年终进行回访;对于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服务过程 中按合理节点进行回访,服务时间较长的,也可参考常年法律顾问的回访安排。律师事务所应将回访过程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律师团队,顾问律师应迅速采取措施,调整服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律师团队一般应对全年工作进行一次系统的回顾,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给顾问单位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在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服务期满或任务完成后,主办律师还可以合适的方式与顾问单位保持适当的联系,以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8.建立工作档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校法律顾问合同、高校法律顾问聘书、或续聘书、收费凭证、服务需求调研报告、会议纪要、联系人名册、律师团队名册、在工作平台上传送的重要信息、文件、传真的书面文印稿、工作日志、工作记录单、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回访意见书等。

律师保存的电子档案应当全面,包含从顾问单位处取得的和发送给顾问单位的所有电子文档。另外,对于双方往来的邮件正文、通过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形成的重要聊天记录、文档发送记录等,也应以适当方式保存。律师对电子文档须及时保存,并定期备份,以防止文件损坏后无法找回;对于需要保密的资料,则可考虑利用各种软件内置的加密功能,或者使用专业加密 工具软件,对该当做加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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