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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与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福州某学校系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2017年,厉某的母亲代表厉某与该校签订《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约定厉某到该校就读高一美术精品保障班至高中毕业。学校承诺:确保厉某获得高中学籍,若厉某通过高中会考则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并可参加应届高考,若厉某的高考成绩未达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将退还专业培养费、代办费等。协议还约定厉某的学籍的获得由学校负责协调,三年不允许转学。协议签订后,厉某共向学校支付学费合计134800元,学校向厉某出具了《收条》。后学校因无法为厉某取得高中学籍,导致厉某无法参加会考及高考,亦无法取得高中毕业证书。之后,学校招生办工作人员在加盖有学校公章的《收条》上手写签注“学费全退共134800元”,但未向厉某退还学费,后厉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学校存在过错,导致厉某参加高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厉某与学校之间的《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学校向厉某退还学费134800元。判决后,该校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兴起,学员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成为一种新的消费群体。为招揽生源,部分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中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如包过考试、解决学籍等,但最终无法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引起纠纷。本案中,学校向厉某承诺协调学籍、取得高中毕业证书等,但最终未能按承诺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厉某无法实现其合同主要目的,故应依照承诺向厉某全额退还学费。在此提醒消费者,“培训班”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性行业,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对培训机构的资质、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做充分了解,若培训班不能达到培训目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培训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相应学费。若存在培训机构借故拒绝退费的情形,消费者可持相应的合同、缴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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