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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时遇到纠纷怎么办?

日期:2023-02-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现有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社会发展的需要。较之前孩子参加课外补习培训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成年人也加入了教育培训大军,通过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和自考学历,实现再就业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孩子参加课程培训还是成年人类型的培训,本质上均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性质,近年来,基于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那么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呢?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掉进培训陷阱。

案例一:称培训公司不具备资质条件,学员起诉虚假宣传招生

王先生称,其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自考本科报名协议书》,该公司做出诸如负责为王先生办理本科公共科目免考,保证王先生通过自考专业科目过程性考核加40分,给予王先生的考前复习资料占考试题目的90%以上等承诺。合同签订当天,王先生按照约定一次性缴纳了全部培训费用。后来,王先生参加了自考考试(专业为某大学的工商企业管理本科),发现该公司承诺的复习资料不对,之后联系该公司说明情况,公司承诺会解决,但一直杳无音信,后告知王先生之前报的科目取消了。王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该公司不具备招学员的资格,之前报考的大学并没有收到王先生交的学费,也没有他的学籍。该大学告知王先生根本没有授权该公司招生资格。现王先生无法得到毕业证,也无法要回培训费,万般无奈中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对教育培训的需求增加,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品质参差不齐,各不相同。面对市场上各类名目的培训机构,急迫需要获取职业资格、学历认证的求职者很难甄别这些培训机构的品质,很容易掉进培训机构的陷阱,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中王先生与培训机构之间因为是否具备招生资格、能否取得毕业证等问题产生纠纷。基于此法官建议,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多方审查:一是审查资质,大大小小的培训机构有很多,哪一家才是靠谱的呢?需要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等相关的许可证,对于涉及学历证书的应该特别注意需要审查培训机构的招生资格。证件齐全是前提,只有证件齐全这家培训机构才是一家正规的机构,以避免发生纠纷后,人去楼空,机构都不存在的情况;二是审查品质,对于品质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从亲戚朋友口中得到了解,网络时代信息交流无障碍,一个机构口碑、品质如何,通过互联网一查便知,或者从有相关经历的亲戚朋友口中多了解一些,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实际考察,很多培训机构只是租赁了一个办公场地进行宣传招生,而实际上并没有教学场地、设施、师资或者根本不像他们宣传的那般,现场去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教学场地进行了解,可以了解到这家机构的规模和规范程度。

案例二:称培训学校违反合同偷工减料,学员起诉违约

杜先生称,其与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杜先生参加该培训学校举办的高级游戏策划精英培训课程,为期六个月,考核合格后颁发工信部的证书并推荐就业。协议签订后,杜先生通过贷款的方式分期向该学校缴纳培训费用,但是该学校在培训中,将开课时间拖延一个月,培训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考核结束未颁发工信部的证书,推荐就业亦未兑现承诺,现杜先生认为该培训学校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双方约定开展培训,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是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旦订立,各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例中杜先生与培训学校就培训开课时间、培训课时、推荐就业事项在合同中已作出约定,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杜先生与培训学校就开课时间和具体课时标准、毕业后推荐就业问题产生争议引发了纠纷,法官建议,培训者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涉及培训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要格外注意,不清楚之处、细节之处要与培训机构确认清楚,方便时可以采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取证,以免培训机构内部答复不一,造成自身的被动局面。

案例三:称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学员起诉退费

殷先生称,其与某司考培训机构签订了《司法培训考前冲刺包过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机构负责提供考前培训的教学,殷先生一次性缴纳培训费用,若殷先生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该机构扣除教学服务费和资料费后,剩余款项退还。协议签订后,殷先生如约缴纳了培训费用、住宿费、被褥费。后殷先生未能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按照约定向该机构催讨应退还的部分学费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多时候,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会就退费事宜作出约定,但是基于不能退费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未见少数,究其原因,法官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退费事项约定明确,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在可以退费的情况下故意违约拒绝退费;二是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对合同中退费事项的约定不明确,看似可以退费的文字背后实则是培训机构的多重玄机,这种情况居多。鉴于此,法官建议,培训者在订立合同时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退费条款,比如退费的条件和要求,退费细节要与培训机构确认清楚,可以采用补充条款或者录音方式保存证据,以避免发生退费时培训机构拒绝、设障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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