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普法常识 >> 研究交流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形式和具体过错情形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教育机构自身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其监护人有过错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⑪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在第三人侵害未成年时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有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由学校或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或者幼儿园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即使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该学校或幼儿园也不承担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在于因为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概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三】教育机构免责事由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⑦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⑧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⑨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