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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专栏简介

法规释义

  • 教育部发文要求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
    日期:2023-12-22 点击:12次

    教育部发文要求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意见将‘分类发展’作为整个文件的主题和中心,成体系地推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发展。”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任友群介绍,意见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是我们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两类学位同等重要,培养单位应予以同等重视。

  • 两类学位分类发展同等重要
    日期:2023-12-22 点击:14次

    两类学位分类发展同等重要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竞争力的关键标志,是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主渠道。在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如何定位、具体怎样发展?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作出明确部署。

  • 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
    日期:2023-12-18 点击:11次

    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

  •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17 点击:13次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修订)》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规范地方课程教材审定流程,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修订)》。

  • 关于《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17 点击:9次

    关于《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课程学习后参加该科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中地理、生物学和信息科技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体育与健康现场考试和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笔试)、物理、历史、化学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末。外语听力和口语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与笔试分离,有两次考试机会,分别安排在九年级第一学期和九年级第二学期。

  • 新职业教育法凸显时代性和系统性
    日期:2023-11-29 点击:24次

    新职业教育法凸显时代性和系统性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1996年职业教育法实行26年之后的第二个法本。近14年的修订历程曲折漫长,多易其稿,反映了职业教育的复杂特点和新职业教育法出台的不易。新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方向性鲜明,时代性突出,系统性明显,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好。这里重点分析一下时代性和系统性。

  • 新《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实践突破与未来展望
    日期:2023-11-29 点击:17次

    新《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实践突破与未来展望新《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以法律视角探究新《职业教育法》与《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新《职业教育法》中主管部门间的关系、其内部逻辑主体间的关系以及与职教政策的关系。

  •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点击:41次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民办教育涉及的两个重要主体就是民办学校和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学生。民办学校和学生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维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本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组织与活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点击:26次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 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发展方针,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点击:94次

    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发展方针,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是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事业,具有公益性。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本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原则,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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