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如无理取闹调戏女学生、向学生索要钱物等。
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
教育法概述及重要地位《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要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形成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领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设立民办学校,需要管理人员、师资、校舍、器材、场地等,准备工作较为繁重,准备时间周期较长。针对这种情况,本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筹设,既方便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又降低了设立民办学校的风险。为了规范筹设民办学校行为,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筹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做好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举办者、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的前期准备工作。筹设民办学校,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可以根据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对投入学校财产是否主张财产权益等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国家采取分类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在财政支持、税收、用地等方面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从政策上引导举办者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校长和公办学校校长一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校长担负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和教书育人、行政管理等重要职责,要办好一所学校,关键之一是要有一名好校长。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校长应当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学校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释义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