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关于政府向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拨付教育经费的规定实践中,有很多地方特别是东南沿海的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承担了相当比例的义务教育任务。这些民办学校既有满足基本义务教育需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也有满足多样化义务教育需求的收费较高的特色学校,但它们共同的特征都是承担了义务教育职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费用。但是,政府也有义务为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给予相应的补贴,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士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的人投资兴办学校,尤其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这对于迅速提高就学率,提高教育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允许这些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
关于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规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事业单位合并多属于这种形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对于由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的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董事,而无法作为举办者。
民办学校的层次是指民办学校办学的层次。对此,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民办学校的层次就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国家对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有不同的定位和要求。例如,目前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也不相同,举办高等、中等、初等教育阶段的学校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对于在校学生,尤其是对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还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历。因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学生的安置问题,学生或者家长可以与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签订协议予以约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本法和协议约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清算方式有三种:一是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二是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三种清算方式对应着民办学校终止的三种情形,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进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释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