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校长应当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学校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释义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释义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保证教师代表的数量和所占比例符合相关规定,以体现其在教职工代表中的主体地位。此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15条规定,教职工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形式。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教师与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制度等,相应地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对于受教育者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成败。考虑到某些民办学校可能存在的忽视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短视行为,本法对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是个比“教师”更为广义的概念。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常被称为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业务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教师法等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作为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单位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单位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单位财务信息而形成的制度。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单位财务经营信息。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保护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只存在于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谓存续期间也就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本法第2章的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之后至民办学校终止之前这段时间,在民办学校设立之前以及终止之后,其对学校的资产是无权管理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