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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日期:2023-08-17 点击:94次

    本案是在校学生实施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但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现实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立功、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在办理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多角度了解被告人在校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成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理,尽量避免学生因接受刑罚而无法继续学业。

  •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07 点击:69次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 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件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3-08-05 点击:59次

    近年来围绕高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发生的问题事件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高校(本文中均指国有事业单位属性的高等院校及其分支机构,下文不再标注)科研项目经费贪污案审判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辩解辩护意见是,项目课题组完成科研任务交出项目成果,就可以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课题组尤其是课题组负责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资金,不存在贪污的情形。

  • 法院通报教育培训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2023-07-28 点击:465次

    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

  • 参加格斗运动受伤,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3-07-27 点击:23次

    参加格斗运动受伤,责任谁来担?小花与某格斗馆签订协议成为会员。某日小花与小刚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对抗训练时受伤,次日小花被诊断为外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花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小刚和经营者某体育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

  • “合作办学”,警惕合同无效风险!
    日期:2023-07-25 点击:79次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胡某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的权利及义务,并且合同第四条又约定“胡某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E职高交清最低租金20万元”等内容。同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胡某已在2007年6月15日向E职高交清了租金20万元以及由胡某进行自主招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等事实。

  • 民办学校要警惕妨害清算罪
    日期:2023-07-02 点击:58次

    民办学校要警惕妨害清算罪学校终止时。《民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民办学校幕后出资人欲显名被驳回
    日期:2023-06-30 点击:68次

    花儿艺术进修学校是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陈先生以曾签过出资协议并支付过投资款项为由,要求该学校确认其为出资人和举办者,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诉讼。前不久,虹口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陈先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裁定。

  •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制度
    日期:2023-06-30 点击:378次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制度,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涉及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登记规制,其中,非营利性学校又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 培训机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23-06-26 点击:40次

    对案涉文件中的奖金情况、销售人员业绩等案涉文件,主要涉及课程顾问的姓名、特定时段的销售业绩、考核情况、生源来源、各校区的业绩统计与分析,客观的反映了原告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上述信息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特别方式取得,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区分于为公众所能直接获得的公知信息,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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