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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日期:2022-09-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性分类管理

于洋 吴涛涛 高凯寅

2019年全國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现有民办高等学校757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成人高校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219.69万人,比上年增长19.43%;在校生708.83万人,比上年增长9.12%。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确保民办高校公平健康规范发展,国家在2010年提出指导民办教育发展的分类管理新政策,经过10年的发展已完成从积极探索到必须贯彻落实的演变。虽从政策到法律已经不断完善,但向前发展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概述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的细则,彻底吹响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号角。2016年更是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依法明确2017年9月1日前的财产权属,规定了现有民办高校原则上完成分类登记的具体时间。民办分类管理是将民办高校按特定的原则,如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不同的分类进行不一样的国家资源配置和管理方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民办高校的定性登记问题,即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首先进行清算资产,但由于目前清算资产的方式不明确,贸然转变会使办学陷入僵局;其次现有政策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只有相关原则无具体优惠政策,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最后不论是短期前景还是长期前景营利前景都带有不确定性,如果前景不明确,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就会抽回资金直接离场。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这又不是办学者的初衷,但受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公众力量又不得不考虑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但即使选择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其发展前景依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民办高校之前的发展基金全部来自学费,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后,其学费不可能高于营利性高校,所在省市能给予多少专项基金作为支持还是未知数。同时民促法中虽对捐资办学给予奖励和表彰,但对先期投入资本的补偿具体办法缺没有明确的说法,这对民办高校举办者来说更是心中大患。即使民办高校举办者度过“营非选择”困境,分类管理的过渡期也是困境重重。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对策分析

不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选择营利性高校还是非营利性高校,民办高校本质都是公益事业的再现,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国家都应尽快明确出台相关政策,如选择营利性高校的资产清算方式、具体的优惠扶持政策等,如选择非营利性高校后国家每年能提供并落实到位的具体专项基金以及对前期大量投入的具体补偿方案,制定明确而有吸引力的鼓励和奖励政策,让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看到可期的未来,让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愿意进行分类管理,并积极尝试分类管理。同时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还需要民办高校所在省市给出适合其发展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建立分类背景下新型多元合作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分类管理后民办高校的资金扶持,促进民办高校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对于民办高校本身也应该重新凝练自身办学特色、调整并优化内部管理结构,促进民办高校突破内部管理困境,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和民办高校更应利用相关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分类管理政策的认同感,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理解和认同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系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一般规划)课题: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吉教科研办字[2019]5号:GH19542)研究成果]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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