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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法律顾问模式研究

日期:2022-09-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键词:法律顾问民办高校模式

摘 要 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民办高校校情的法律顾问模式,是党中央“依法治校”战略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文深入剖析了当下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构建和完善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律顾问 模式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基于“依法治校”战略背景下民办高校法律顾问模式研究——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为例(2020J113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曹路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76

2012年11月,教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的管理措施进行合法性评估。2020年7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號)中再次强调,学校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法治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探索建立高等学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贯彻国家政策,切实落实《纲要》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发展特点和办学特色的法律顾问模式。

一、民办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办高校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践中,民办高校更加注重应用型和专门型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更加贴近社会实践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对内发展的深入和对外合作的拓展,民办高校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进而将面临更多的诉讼和非诉风险。例如,民办高校在日常设备采购、校企战略合作、科研项目转化、产学研一体化等实践活动中,可能面临大量涉及合同、物权、侵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务,直接关系到学校相关工作的推进;又如,民办高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处罚是否依法合规,校内劳动纠纷处理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都关系到学校师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再如,民办高校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时,知识产权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学校科研发展的核心利益。若民办高校无法对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隐患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消除,极有可能给高校自身和在校师生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声誉影响。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民办高校所面临的法律挑战,早已由原先单一化、固定化的法律事务转变为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法律问题。从实践情况看,在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风险时,民办高校显得力不从心,即便是学校的核心管理层,也不一定具有全面且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解决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以至于高校在某些重大法律纠纷中陷入被动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民办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水平较为有限,多为事后补救,有效的法律顾问模式构建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民办高校自身法律风险防控和办学发展意义重大。首先,“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构建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国家“依法治校”战略方针的真正回应,是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其次,有利于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预测,保障高校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再次,有利于对风险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控制,做好证据的保全和固定;最后,有利于主动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未设立统一的法律顾问部门

纵观国内高校,不少公办院校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处理法律事务。如华中科技大学、云南大学、吉林大学等院校将法律事务机构设为学校的处级管理机构;亦有公办院校将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通过内设或挂靠的方式归口高校办公室管理,如武汉大学设立依法治校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设置专门的法务机构来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情况并不常见,多见于通过校内法学教师兼职或外聘专门律师来解决本校遇到的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民办高校存在经费短缺、人手不足、人力资源成本较大等问题,导致法务机构设立困难;另一方面,即便有的民办高校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门进行法律事务管理,但法务人员工作较为单一,往往局限于“法律层面”,而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方面作用偏弱,同时,其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处理学校涉法事务,在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往往难以兼顾。①

(二)缺乏专门的学校法律顾问人员

目前,民办高校法律顾问人员的组成,主要分为三大类型,皆存在相应问题。第一类人员是由其他行政部门“借调”形成,该类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但往往欠缺法律知识,难以应对专业的法律问题;有的选派人员虽然也是法学专业出生,但因为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缺乏司法实务经验。第二类以本校法学教师兼职法律顾问为主,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聘任在校法学教师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民办高校不在少数,但由于其兼职身份,往往大量精力集中在教学、科研工作上,很难专注从事法务工作,导致法务工作层次不清且稳定性不足。②第三类则是完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从校外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学校的法律顾问,该类人员的法律专业性和工作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保证,但缺乏高校工作经验,很难针对民办高校本身的特点开展相关法务工作,往往导致工作结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尽管民办高校根据自身情况聘用不同的人员从事法务工作,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顾问人员,导致学校法务工作难以开展,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法律顾问工作理念陈旧

现代大学的职能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教学和科研,还包含了产学研一体化、校企联动、内控管理等内容,这就要求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更加专业化、具体化且具有预见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高校应当更加重视风险的预防和矛盾的化解。事实上,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往往充当“救火员”的角色,其工作思路依然停留在“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方式上,缺乏有效“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这种较为陈旧的工作理念,一方面导致高校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没有一个有效准确的预测,为后续的工作开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轻微法律纠纷,由于没有进行有效的“事中控制”,导致矛盾持续恶化,给高校自身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民办高校法律顾问模式重构

(一)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明确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制度是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应当成立具体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专门机构——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该办公室开展相关法务工作。同时,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具有独立的行政编制,而非“挂靠”或“隶属”于某个行政部门,该机构应与校内分管教学科研、党建工作、学生工作等二级部门平级,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法律顾问办公室设立的基础上,应明确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具体而言,民办高校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至少应包括:(1)在学校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上出谋划策,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报告;(2)就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排除潜在的法律隐患;(3)就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进行法律审查,提出修改建议;(4)以代理人的身份处理学校涉裁涉诉案件;(5)为校内师生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参与校内法治培訓与宣传;6.学校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工作,如为在校师生提供合理的法律援助等。

(二)聘用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校内任用与校外聘用相结合

随着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不断强化,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涉法事务越来越多,兼职型法律顾问往往难以充分满足日益扩大的法务需求。③因此,在法律顾问办公室设立的前提下,民办高校聘用专职法务人员承担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尤为重要。民办高校应当高度重视专业法务人员的聘用,设立专职法务岗位,将专业法律人才纳入正式行政编制进行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借调”或“挂职锻炼”。在配备专职法务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校内法学专家与校外市场化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办公室专职法务主要承担校内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论证、合同文书审查、涉法合同谈判、校内师生法律咨询与法律法规宣传等非诉讼工作,对于高校所面临的重大法律纠纷解决和诉讼案件代理,则由外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校内法律顾问人员进行配合;同时,学校应将校内法律专家提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参考,将三者功能有机结合,形成“风险防控-专业支撑-纠纷化解”的法律顾问联动机制。

(三)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实现由“事后救济”为主向“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并重的转变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是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在工作中“重事后救济、轻事前预防”的现象比较普遍。④在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开展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事项的过程中,既要扮演好“救火员”的角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更要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对学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但尚处于可控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介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下一步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民办高校法律顾问将传统的以“事后救济”为主的工作理念,尽快向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并重的工作理念进行转换。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律顾问模式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工程,必须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国情和民办高校的具体校情进行。实践中,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明确成员职责,实行“校内任用”与“校外聘用”相结合的人才选用机制,尽快转换法律顾问的工作思路,实现由“重救济、轻预防”向“主抓预防,控制与救济并重”的工作理念的转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参谋、法律风险预防、法律纠纷解决等作用,为民办高校的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注释:

①③ 陶永峰.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研究及其完善[J].怀化学院学报,2014(07).

② 王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多元化模式构建——一个基于校情的现实考量[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2).

④ 郭秀晶,王霁霞.首都高校法制机构建设调研报告[J].北京教育,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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