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具体包括:教师行为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课间活动伤害事故,教学设施伤害事故,校舍建筑伤害事故,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园特殊侵权事故,校外人员致害事故,其他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两档对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予以规范,一是第1199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校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第1200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造成郭某伤害是突然到来的大风将建筑公司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坠落时将郭某砸伤。自然界大风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搁置物放置问题则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前者非学校的管理力所能及,而后者也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因此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学校放学时,有教师在现场组织管理,耿某某与李某某一直在讲话,孩子们也在相互嬉闹玩耍,从耿某某和李某某开始嬉闹到后来被撞倒地,事故发生过程仅7秒左右,且事故发生后,老师在现场询问、查看伤情并协调处理后续事宜,某小学的老师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耿某某没有提供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应证据,其要求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校园意外事件看人身损害赔偿关于校方责任,由于事件发生于课间休息期间,学校提供了相关证据:视频监控中显示课间老师正在走廊劝诫学生注意安全,另《班主任手册》安全记录、班级QQ群、安全平台每日安全提醒等均有记录,虽然未能避免意外损伤事故的发生,但可以证明校方当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管理,已尽到相应职责。
学生在学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高校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自华夏文明创立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历朝历代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在近些年,三鹿奶粉、毒胶囊、地沟油、毒豌豆,一件件恶劣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中国的食品安全一步步推向深渊。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本来食品应当会是越来越安全,但是在我国却恰恰相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更加尖锐。学校尤其是高校,是为国家与社会培养人才、绽放希望的地方,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对其有应由的重视。
学生受伤,学校并不一定会担责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若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