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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华梓成,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溜冰场进驻多个商场,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娱乐方式。在冰面上“速度与激情”的背后,滑冰作为一项带有专业性和危险性的体育活动,需要广大游客充分认识到运动中的风险,量力而行,做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9岁的小雨在明星公司处上滑冰课程,在培训结束后小雨自行在冰面上游玩。因初学滑冰,小雨多次在冰面上摔倒,后在滑行中摔倒并与其他人相撞,导致手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小雨多个手指肌腱断裂、手腕骨折,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因与冰场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小雨诉至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虎丘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雨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场地内冰面平整,没有异常。整个滑冰场同时滑行人员不超过10人,周边秩序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在多处张贴告示告知顾客注意事项并提示做好防护措施、禁止危险动作、提示运动风险,并为12周岁以下或身高低于1.2米的儿童进场滑冰时提供一名家长免费陪同的服务,但事发时小雨的家长并没有进入冰场。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第一时间提供了医疗救助。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滑行中摔倒几乎无可避免,基础薄弱者摔倒概率更高,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消费者自愿参与该项滑冰活动,在该体验中对自身活动安全负有直接的注意防免义务,滑行中密切观察周围环境,并通过佩戴护具、同行人员协助保护等措施加强防范,降低操控不当及遭遇损伤的风险。未成年活动者的监护人、现场看护人应充分关注并评估运动风险,合理安排活动项目,而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场看护,履行监护职责。综上,被告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应当自己承担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连线

《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自甘冒险制度,规定在行为人自愿参加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中,除非共同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发生的损害由参与者自己负担。作为文体活动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家长要积极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则需要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加强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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