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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中踢足球受伤谁担责?

日期:2023-05-31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夏日炎炎,广大青少年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热情丝毫未减甚至愈发高涨,持续释放着青春、健康的讯号。但是参与文体活动毕竟存在潜在危险,那么,未成年人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运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参与各方的民事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白和小贾均系某中学学生。2022年5月一天中午,小白和小贾在操场上在踢球,其间小贾在踢球过程中采用了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了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发现做好应急处理并通知了小白的家人。经就医检查,小白被诊断为腿部骨折,鉴定机构认定小白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支出医疗费等费用数万元。小白的父母遂以小白的名义将小贾及其监护人、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小白和小贾均为已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二人均应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对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小贾、小白均系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小贾在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对小白所受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对小白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白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文体活动领域的自甘风险规则,充分彰显了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自甘风险≠其他参加者一概免责。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仍然有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此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通常需要结合参加者对活动规则的了解程度、是否明显违反活动规则、是否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

3.受害人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一概免责。自甘风险规则一般适用于参与者,而受害人是否成立自甘风险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能否认定不是同一层级法律关系争议问题。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语境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单独评价。

本案中,小白和小贾参与的足球运动具有较强的身体对抗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小白在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中,因小贾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且小贾在足球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构成受害人“自甘风险”的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小贾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伤害事故虽发生于学生在校期间,但该校并非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且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该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活动参加者应当树立“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生命安全观。在参加文体活动前,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评估选择文体项目,对文体活动的规则和潜在危险性进行充分了解,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活动规则,尽力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场所经营者、教育机构等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保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履行到位,采取必要方式和适当措施,减少伤害的发生,切勿因自甘风险规则放松安全管理。

如在活动中发生突发伤害事故,各方应本着“生命至上、健康至上”的理念,第一时间对伤者展开救助,将损害结果降至最低。同时,在厘清各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后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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